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 ,证监会发现公司存在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内控流程不规范 、内控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质控内核关注的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 、五十九条、八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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